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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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22 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合格,並經本部核定簽訂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間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本部得至受認可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