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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專案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具運動專業之學者專家。
二、體育團體代表。
三、相關機關(構)代表。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