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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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3年12月27日)
第 12 條
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國訓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國訓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