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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3年12月27日)
第 3 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