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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103年12月29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