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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103年12月29日)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