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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8日)
第 10 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