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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8日)
第 18 條
運動彩券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