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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8日)
第 20 條
運動彩券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