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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8日)
第 8 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運動彩券業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運動彩券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