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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04年09月30日)
第 2 條
發行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屬公開發行公司,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之規定;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準用處理準則之規定,但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後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予準用。

發行機構建立前項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就運動彩券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資訊系統及其他管理事項,評估其風險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稽核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