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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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 107年11月28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