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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1日)
第 11 條
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各級政府得提供下列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相關規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