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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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1日)
第 3 條
各級政府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就下列項目辦理可行性評估:
一、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
二、運動需求及財務可行性。
三、法律可行性。
四、技術可行性。
五、環境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