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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2 條
運動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之分級及其得從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
一、C 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二、B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三、A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