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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6 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 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 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 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 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 級及 A 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