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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17日)
第 10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取消活動;活動已進行者,應命其停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