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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17日)
第 8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