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活動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
一、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
(二)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還二分之一。
(三)活動開始日前一日至六日:退還三分之一。
(四)活動開始日:不予退還。
二、辦理活動單位將活動延期或取消:應另定活動日或全額退費;因不可歸責於辦理活動單位者,得退還百分之九十。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退出活動日期之計算,不包括活動開始日。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