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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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7年10月24日)
第 3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視園區之實際需要,提供下列輔導:
一、設置園區前之協助。
二、跨機關溝通平臺之建置。
三、諮詢及技術指導之提供。
四、園區招募廠商之協助。
五、園區設施設置及管理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