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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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7年10月24日)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審核基準如下:
一、園區設置目的及妥適性。
二、園區管理組織健全性及其運作機制可行性。
三、經費編列合理性。
四、財務規劃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園區之經濟效益。
六、申請第四條第三款補助者,其前次執行績效。但申請人未有前次之執行績效者,免予審核。
七、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
八、本部為審核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為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到場說明或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