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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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08日)
第 16 條
依本辦法獲得捐款之特定運動員,應於計畫期間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者,教育部得將其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
本專戶之孳息,全部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