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指從事體育運動競賽,於近二年度曾參加下列運動賽事之一: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之各該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指報教育部備查,且由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各特定體育團體所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之最優級別或組別。
第一項所定近二年度,指教育部依第三條第一項受理申請認可公告年度之前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