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14 條
體育仲裁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體育仲裁庭得準用仲裁法,仲裁法未規定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