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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20 條
體育仲裁程序違反本辦法者,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而仍進行體育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體育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體育仲裁程序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