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 108年06月04日)
第 30 條
體育仲裁事件之申請人不依本辦法規定繳納體育仲裁費用,經體育仲裁機構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