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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12日)
第 10 條
營利事業得於本部依第六條第四項公告決定結果後二個月內,填具捐贈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同意捐贈金額後,持本部同意函,依本部同意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本專戶;必要時,得經本部專案公告調整受理前開營利事業之申請捐贈時程。

前項捐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經本部指定之其他文件:
一、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事業登記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指定之受贈對象。
三、捐贈金額。
四、營利事業與其指定受贈對象間之關係聲明書。

營利事業依前項申請捐贈受贈對象之總額,超過該受贈對象接受當年度捐贈之額度上限時,經本部邀請該受贈對象召開會議,並作成各營利事業捐贈該受贈對象之優先順序及金額之相關決議,以書面通知有關營利事業、受贈對象,並公告周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