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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12日)
第 17 條
管理會以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