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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12日)
第 21 條
受領本專戶款項之受贈對象,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支出用途使用捐款,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即廢止其認可、專案核准或公告,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捐款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不予受理次一年度申請認可、專案核准或公告。

前項受贈對象涉及刑責者,應依法移送偵辦。<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