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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12日)
第 22 條
第十三條所定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限,對經本部認可之職業運動業及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對經本部認可之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業餘運動業及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