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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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111年05月12日)
第 8 條
本部得依前條審查基準及考量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以下合稱受贈對象)之資金投入情形、經費需求之急迫、必要性等因素,經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後,於新臺幣三十億元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