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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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111年07月08日)
第 5 條
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機關學校人員接受商業代言後,發現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第三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