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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飛行運動業之許可、經營及管理 ( 111年10月20日)
第 8 條
飛行運動業應將下列資訊公開揭示:
一、於飛行場域入口明顯處,揭示許可文號。
二、飛行場域土地空間配置圖、空域配置圖及場地設施、設備。
三、飛行場域管理規章。
四、現場執行業務之專業人員證書。
五、收退費基準及服務內容。
六、有效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七、緊急救護救援計畫。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飛行運動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應檢附前項第五款收退費基準、服務內容、第六款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