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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 112年07月31日)
第 2 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教育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