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 103年12月26日)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