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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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4 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