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1日)
第 7 條
經錄取之學生應與志願服役之司令部簽訂合約,並接受儲訓團之訓練。

各司令部於簽訂合約後,應造具儲訓團學生名冊,陳報國防部並分送儲訓團學生就讀之大學,協助學生輔導考核事宜。

儲訓團學生有關軍事訓練及生活之管理規定,由各司令部訂定,陳報國防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