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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22日)
第 11 條
服務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行政機關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服務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服務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