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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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 條
考核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