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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 條
考核小組於審查受考核校長擬考列丙等或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該校長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考核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