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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17 條
校長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非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