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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 條
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辦理考核,有徇私舞弊情事者,依法予以懲處。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