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10 條
考核會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考核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