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