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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