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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