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 96年06月21日)
第 8-1 條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職年資為任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