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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二 章 任用資格 ( 103年01月22日)
第 19 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