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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二 章 任用資格 ( 103年01月22日)
第 22 條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