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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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三 章 任用程序
( 103年01月22日)
第 28 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